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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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4-11-05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的各单位(部门)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消除各种火险隐患的责任。

二、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指定12人为防火安全员,建立防火责任制度。学校成立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防火领导小组,在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防火安全员业务上由保卫处指导。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

1、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2、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3、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整改,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保卫处报告。

4、建立本单位(部门)的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方案。

5、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能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械使用方法。

6、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三、电器防火

第六条 学校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持上岗证的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动力用电必须配有闸箱,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或铁皮铺设,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品。

第七条 不准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必须装有绝缘套管。

第十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只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折扣。

第十一条 要经常检修使用的空调器,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使用空调时应做到:

1、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脚插头的空调器不应用两脚插头。

2、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3、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使用电焊时,因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度,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

第十四条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结束工作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和线强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的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

第十七条 除科研、生产必需外,严禁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等大功率违章电器。

四、实验室防火

第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机房应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保持安全通道处于畅通状态。

第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但存放不得超过每间房5公斤。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房及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实验室使用的电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药品。必须存放的,应将药品封严,以防散逸和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冰箱应放在通风处,严禁在冰箱后面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机房、库房不能兼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时,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相对稳定,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五、图书馆、仓库防火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等可燃物资的地方,是防火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在馆()内明火、吸烟。

第二十六条 书架、档案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米,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米,贴墙通道为0.5-0.6米。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镇流器必须反吊安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不准乱接乱拉电源,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每天闭馆前要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后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馆内严禁留宿非值班人员。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资料室和书库开放时间,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在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存放物品,并设立安全通道标志。

第三十条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装置,不准使用普通式开关,库内不准吸烟,不能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库内,出库时拉闸断电。

第三十一条 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三十二条 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且不得锁在库内,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三十三条 库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米,主要通道不小于1.2米,不得超量存放,库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秋季杂草、落叶要及时清除。

六、食堂、后勤防火

第三十四条 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职工必须学会灭火的基本要领,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油(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六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和可燃性物品和其它东西,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三十七条 储油罐、危险品库必须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罐区周围、库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沙土,专人负责,专人保养,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消防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三十八条 秋冬季节,风高物燥,校区内严禁焚烧杂草、落叶、垃圾。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保卫处检查合格后发给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道路、断开路面,必须经保卫处审核。

七、公共场所、办公室、教室防火

第四十一条 校内超市和各营业场所,应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并设有应急灯和明显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灭火器材应配备充足并有专人管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业整改,验收达标后方能营业。

第四十二条 几个单位共用一栋楼办公的,不得私自隔断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教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桶(箱)中烧废纸及杂物。

八、宿舍防火

第四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存放各类大功率用电器,大功率用电器是指通过电流使发热元器件将电能转换成热能的功率超过300瓦的用电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离开宿舍前须检查并断开各种电源插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存放各种火源: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及其他种类火源;严禁存放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放射性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 不得随意移动拆卸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指示牌。学生宿舍内不准挂布帘和床围子。不准在电器、照明设备上悬挂装饰物品。

九、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1、室内外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灭火器材;

2、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口;

3、火灾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指示标志;

4、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报警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四十九条 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单位专用的建筑和区域,由使用单位负责;

2、多单位共用建筑和区域,由保卫处负责;

3、学生公寓,由交大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4、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楼由盛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十条 维护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屋内部及周边20米内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包括日常数量检查记录,发现丢失、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进行补充、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保卫处分别给予责令赔偿、限期整改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盗窃或严重损毁消防设施;

2、将消防设施挪作它用或遮档、覆盖消防设施或占用安全疏散通道;

3、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封堵或上锁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正常使用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学校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地下消防栓要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进行补充、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五十六条 要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占用,无故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十、附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保卫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批评教育、限令整改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保卫处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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