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建立安全文明的校园秩序,根据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校园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内所有房屋、土地及固定设施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用,无权改扩建违章建筑;经学校批准同意出租转用的房屋,租用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学校建设与条件保障部和保卫处办理有关租赁和外来人员管理手续。
违反本款规定的,建设与条件保障部可令其交回房屋和设施,责成责任人拆除改扩建的违章建筑,恢复原貌;对拒不执行者,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条 为保障校内电力设施正常工作和防火安全,未经学校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接电。学生宿舍和外来务工人员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热得快、电饭锅、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校内经营户不得出售与学院规定相违的商品。
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建设与条件保障部、保卫处除没收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或商品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条 加强校园古树名木、花木和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攀折或践踏。
违反本规定的,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在校园内指定地段设立摊点,需由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批准同意,办理经营执照和资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内和学生宿舍区擅自设立摊点和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推销人员在校园内推销产品。
违反本款规定的,保卫处限令撤收,对拒不执行或无理取闹者,将给予查没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根据西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违反本款规定并有扰民行为、污染环境的,保卫处将对其饲养物予以捕杀或采取措施处理。凡因饲养物伤人,饲养者须赔偿一切损失。
第八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或学校发放的其它有效证、章进入学校;来学校经营、务工和施工人员,应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办理《居住证》和《临时校园一卡通》,凭证进入校园;因公或因私来访者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违反本款规定,不配合门卫执勤工作,且恶语攻击无理取闹者,保卫处将进行劝阻、警告和处罚。
第九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我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学院党政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籍人员来我院进行公务和教学交流活动,须持省(市)有关部门的批件,外事手续齐备,经学院邀请后方可进入校园从事与身份相符的活动,并及时到保卫处备案。
对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十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校外人员,必须报请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不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不准留宿公安机关通缉人员;不准留宿身份不清或有犯罪嫌疑人员。
违反本款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员或保卫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如果被留宿人在宿舍期间有不良或犯罪行为,同意留宿的人员要承担道德、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内的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散发校外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保卫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违背我国宪法、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保卫处勒令其清除和处罚,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安装使用音响、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本款规定的,保卫处予以拆除和处罚。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500以上的大型群体活动,须提前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举办单位(部门)或学校领导的签署意见,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集会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组织单位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本款规定,保卫处可进行劝告、制止和处罚;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移动、破坏校园安防设施,严禁翻越围墙,严禁焚烧垃圾,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贴、乱画,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对违反本款规定者,保卫处责令停止、恢复、赔偿并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各种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学校车辆(包括教职工私家车)凭保卫处在校园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内授权后进出校园,外来常驻车辆须向保卫处申请和缴费后进行系统授权,外来临时入校车辆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和缴费后方可离开校园。
违反本款规定的,保卫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和禁止其再次进入校园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