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999第44号)和《西安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发[1999]8号文)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系、中心(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学校内广场、道路、体育场(馆)、活动中心、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校内人数500人以上、校外人数200人以上):
(一) 演唱会、音乐会、文艺晚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 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 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 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 新生注册报到;
(六) 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 5日向保卫处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 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包括主办单位、活动时间、内容、地点、人数;
(二) 有关部门或院领导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签署证明;
(三)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 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 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八条 经单位、部门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安全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商业性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协同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根据活动规模给予保卫处门必要的经费补贴。
第九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严格制定、执行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保卫处门处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校园内进行的产品展览、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保卫处在接到主(承)办单位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下列由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不需审批,但若需要保卫处门协助做好安全工作的,应提前3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一)根据学校决定举行的大型活动;
(二)根据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举行的大型活动;
(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
(四)主要由教师、职工参加的单位内部活动。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明显有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等不健康内容和商业盈利活动的;
(四)人员超过场地核定容量的;
(五)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伤害事故的。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物品进入活动场地;
(三)不得煽动观众进行有碍活动场所治安秩序的活动;
(四)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物品入场。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保卫处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保卫处应当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各项职责。参加大型活动安全执勤的工作人员须遵守纪律,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